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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金属加工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落实情况:将优惠政策及时传达各相关单位,组织各单位积极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指导其主动与税务机关对接,合规利用相关政策优惠,做到应享尽享。

经梳理,湖南航天等所属天麓新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已购入口罩机50万元,北京振兴计量测试研究所已购入红外热像仪35.5万元(本周新增事项),预计二院所属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三院所属北京华航海鹰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后续购入呼吸机生产线、测温设备等设备2000余万元,均可进行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增加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约300万元。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落实情况:经梳理,系统公司所属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二院所属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六院所属湖北三江航天江河橡塑有限公司、航天江南所属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航天汽车所属云南航天工业有限公司、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单位预计后续可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约800万元(较上周增加100万元),增加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约800万元。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落实情况:经梳理,三院所属华盛科贸公司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经与税务机关对接,其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已实际免征增值税额0.6万元(本周新增事项),预计后续可免征增值税额3万元,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3.6万元。

4.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落实情况:经梳理,系统公司所属北京航天神舟实创科技有限公司、二院所属北京天剑学院、三院所属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工研院所属昆明航天疗养院等单位提供教育培训、餐饮服务等生活服务已实际免征增值税额37.6万元(较上周增加30.06万元),预计后续免征增值税额约30万元,共计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约67万元。

后续,将持续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相关单位积极与税务机关对接,充分利用重点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